【行车安全】严重超员,一客车司机涉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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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淀驾校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忠因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7日下午,驾驶人罗某忠驾驶粤F0**69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乐昌汽车站出发往湖南省汝城县小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7线19公里+100米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



经查,驾驶员未携带行驶证,且该车核载人数30人实际共载46人超员50%以上。当即,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和售票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罗某忠将超员乘客卸客转运。


民警对未携带行驶证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而根据严重超员违法事实,民警要求驾驶人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进一步调查得知,当天驾驶人罗某忠驾驶粤F0**69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1名售票员及27名乘客由乐昌汽车站开出,出发时没有超员。


然而在途中,驾驶人和售票员明知已满座,不但没有拒载,反而是一路“捡客”,让上车乘客挤在过道上一路前行。当大客车于15时35分行驶至S247线19公里+100米五山镇水库路段时,因未携带行驶证严重超员被设卡执勤民警查处。



最终,驾驶人对其驾驶大客车严重超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罗某忠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次营运车辆严重超员

为韶关首例被判刑的案例

可能有些驾驶人还不知道

营运车辆严重超员也要被判刑

其实这项条例在2015年已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超员车辆来说,载客越多,车辆重心位置改变越大,行驶中偏移、侧翻的概率增大。

超员改变了制动力在各轴之间的合理分配,容易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方面的事故。

客车超员时,后部重量变大、重心后移,当达到一定车速时,会急剧横摆、急转,极易侧滑甚至翻车。


抱着侥幸心理

以为不会发生悲剧

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

一定要以安全为主哦!



内容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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